•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王小义律师
王小义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2-6749-7596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宁波律师 > 海曙区律师 > 王小义律师 > 亲办案例

宋某某蔡某某与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作者:王小义  更新时间 : 2023-08-21  浏览量:478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蔡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义,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宋某某、蔡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达成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二、被告退还两原告购房款20万元,并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在庭审中,两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被告和原告宋某某原系同事关系,原告从事保安工作,被告从事保洁工作。2015年起,被告因家人患病需要资金,陆续向被告借款共计20万元。后因被告无力归还借款,双方于2016年9月2日达成意向:20万元借款转为购房预付款,被告将拆迁所得的一套旺源雅苑小区期房转让给两原告,售价40万元,余下购房款20万元在房产证办理后支付。双方签署了《收据》。2018年7月,旺源雅苑小区完成权属登记,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房屋的具体坐落,但被告一直拖延。2019年春节后,原告再也无法联系上被告,被告不知所踪。2019年9月,原告委托律师调查被告名下房地产情况,发现被告名下并无房地产。原告认为,被告恶意磋商,向原告收取了购房预付款20万元,却不与原告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理应将款项退还原告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6年9月2日,被告与两原告签订《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宋某某房款人民币20万元,还欠20万元,房产证到20万付清。房栋张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收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收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9月2日就房屋买卖进行磋商,双方约定房屋总价40万元,被告已收取购房款20万元的事实。关于标的物房屋的具体坐落地址,现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确定,故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标的不确定应认定为未成立。双方的合同未成立,被告理应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宋某某、蔡某某购房款200000元,并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庄春梅

人民陪审员  姜爱莲

人民陪审员  张雅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马佳玲

以上内容由王小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小义律师咨询。

王小义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宁波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手  机:182-6749-7596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